批准逮捕和决定逮捕的主要区别在于适用主体和程序不同。批准逮捕由人民检察院针对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的提请作出;决定逮捕则是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各自的办案过程中自行作出。

从适用主体来看,批准逮捕的主体是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会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而决定逮捕的主体包括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可以自行决定逮捕;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未被羁押的被告人,认为需要逮捕的,也可以决定逮捕。

二者的适用程序不同。对于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后,会指定专人进行审查,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而决定逮捕方面,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时,由侦查部门提出意见,审查逮捕部门进行审查,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法院决定逮捕被告人,由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提出意见,经院长决定。

此外,二者适用的阶段也有差异。批准逮捕主要适用于侦查阶段,是对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活动的一种监督和制约。决定逮捕既可以发生在侦查阶段(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也可以发生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批准逮捕和决定逮捕有什么区别(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