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批准逮捕后开庭,会经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等环节。法院会根据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和法律适用意见,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的判决。
当诈骗罪案件进入开庭阶段,首先是法庭调查环节。这是庭审的重要基础部分。审判长会宣布开庭,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等。之后,公诉人会宣读起诉书,接着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在这个过程中,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也会根据需要讯问被告人。
在询问证人、鉴定人时,遵循相关的顺序和规则。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会对发问的内容和方式进行审查,如果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或者发问的方式不当,审判长会制止。对于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会发表公诉意见,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阐述和论证,要求法庭对被告人定罪量刑。辩护人则会为被告人进行辩护,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双方会围绕犯罪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焦点问题展开激烈的辩论。在辩论过程中,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通过清晰的逻辑和充分的论证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被告人最后陈述环节,这是被告人的一项重要权利。被告人可以就自己的行为、案件的看法等进行最后的发言,表达自己的悔悟、辩解等内容。
最后是评议和宣判环节。合议庭会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进行评议。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宣判可以当庭宣判,也可以定期宣判。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