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患病不一定构成工伤,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一般来说,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情形的工作中患病可认定为工伤,不符合规定情形的则不能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强调了“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以及“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这几个关键要素。例如,员工在上班期间突发心脏病,在工作岗位上当场死亡,或者被紧急送往医院,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离世,这种情况就可认定为工伤。
然而,如果是一般的患病,比如普通感冒、慢性疾病的日常发作等,通常不认定为工伤。因为这类疾病并非是由于工作原因直接导致的身体伤害,不符合工伤认定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核心要求。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如果职工患职业病,应当认定为工伤。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例如,长期在煤矿工作的工人患上尘肺病,在符合相关诊断标准和认定程序的情况下,可被认定为工伤。
工作中患病是否构成工伤不能一概而论。要判断是否构成工伤,需要严格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综合考虑患病的具体情形、是否符合特定条件等多方面因素。同时,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准确的认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