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男方首付买房,离婚时房产分割需分情况。若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房产一般归男方,女方可获得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部分的补偿;若登记在双方名下,通常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在司法实践中,婚前男方首付买房,对于离婚时房产的分割有不同情形。
第一种情况,若该房产登记在男方个人名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若双方无法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例如,男方婚前首付30万买了一套价值100万的房子,婚后夫妻共同还贷20万,离婚时房子增值到150万。此时房子归男方,男方需补偿女方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部分。共同还贷部分为10万(20万的一半),对应增值部分的计算会综合考虑房子的增值比例等因素来确定具体补偿金额。
第二种情况,若房产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这种情况下,一般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不动产的登记具有公示效力,登记在双方名下可视为男方对女方的赠与,将女方也列为房产共有人。离婚时,通常会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分割方式可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法院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比如双方可以协商房子归一方所有,获得房子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也可以将房子出售,双方分割售房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