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婚姻一般指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其不存在离婚程序,而是婚姻自始无效或可被撤销。无效婚姻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等情况,由法院依法判决婚姻无效;可撤销婚姻包括因胁迫结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等情况,受胁迫方或被隐瞒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需要明确非法婚姻在法律上主要分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这两种类型,它们的处理方式与正常婚姻的离婚有所不同。

无效婚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对于重婚这种情况,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的婚姻制度。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通常是指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未到法定婚龄,即男方未达二十二周岁,女方未达二十周岁就登记结婚。当出现这些情况时,婚姻自始无效,无需办理离婚手续。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院一旦判决婚姻无效,该婚姻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可撤销婚姻,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另外,根据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一旦婚姻被撤销,同样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也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总之,非法婚姻不存在传统意义上的离婚程序,而是通过法律规定的途径来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婚姻制度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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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