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人与承揽人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主体地位、工作内容、风险承担、报酬性质等方面。定作人是提出工作要求、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承揽人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并获取报酬的一方。
从主体地位来看,定作人处于主导地位,其有权对工作的内容、质量、时间等提出具体要求。比如在一个家具定制项目中,定作人可以要求家具的材质、款式、尺寸等。而承揽人则处于执行地位,需要根据定作人的要求来开展工作,要严格遵循定作人的指示进行生产或服务。
在工作内容方面,定作人主要负责提供工作要求和支付报酬,一般不直接参与具体的工作过程。例如,定作人向广告公司定作一个广告策划方案,只需提出宣传目标、受众群体等要求,无需参与方案的具体撰写。承揽人则需要亲自完成主要工作,像上述广告公司要组织策划团队,进行市场调研、创意构思、文案撰写等一系列工作。
风险承担上,定作人通常不承担承揽人在工作过程中的风险。如果承揽人在制作家具时因操作不当受伤,定作人一般无需承担责任。但承揽人要对工作过程中的风险负责,包括原材料的采购风险、工作质量不达标等。若制作的家具出现质量问题,承揽人需要负责返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报酬性质也有所不同。定作人支付的报酬是基于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只有当承揽人交付符合要求的成果时,定作人才会支付报酬。而承揽人获取的报酬是其提供劳动和技能的对价,是对其完成工作的一种补偿。此外,从合同关系上,定作人是合同的委托方,承揽人是合同的受托方,双方依据承揽合同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综上所述,定作人与承揽人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