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让与转让在概念、主体、行为性质、转移条件与程序、交易市场等方面存在区别。
从概念上看,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而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主体方面,出让的主体是特定的,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土地所有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另一方是土地使用者。转让的主体则是不特定的,双方均为土地使用者,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参与转让。
行为性质上,出让属于行政行为,是国家凭借土地所有权对土地进行的一种处分,体现了国家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和管理。转让属于民事行为,是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平等交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
转移条件与程序也有所不同。出让一般需要经过政府的一系列审批程序,土地使用者要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转让时,土地使用者需要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还需要签订转让合同,并办理过户登记等手续。
交易市场方面,出让是土地一级市场的行为,是国家将土地使用权首次投放市场。转让是土地二级市场的行为,是在一级市场基础上的再交易。
综上所述,出让和转让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了解这些区别对于正确处理土地相关事宜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