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行政法律体系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当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满意时,有权通过行政诉讼进一步寻求救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明确了时间限制,旨在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保障行政法律关系的稳定性。
另外,存在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情况。当复议机关在法定的复议期限内没有作出复议决定时,申请人同样有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起诉期限是从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这里的“复议期满”是指法律规定的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届满。例如,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不过,“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表述表明,某些特殊领域的法律可能会对该起诉期限作出不同的规定。如果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那么就应当优先适用这些特别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可能会针对相关行政复议后的诉讼期限作出不同于十五日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