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行为方式种类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拘束他人身体的方式,另一类是间接拘束他人身体的方式。
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其行为方式具有多样性。
直接拘束他人身体的方式:这种方式较为直观和暴力,是通过对他人身体直接施加物理性强制力,使他人无法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行动。例如,使用捆绑、禁闭等手段,将被害人的身体限制在一个特定的空间内,使其难以挣脱。像将他人用绳索捆绑起来,关押在一个封闭的房间里,被害人的身体活动受到极大限制,完全失去了行动自由。还有使用手铐、脚镣等戒具限制他人身体活动,这也是典型的直接拘束身体的行为。此外,对他人进行挟持,使其被迫跟随施害者行动,同样属于直接拘束他人身体的范畴,被害人在这种情况下无法自主决定自己的行动方向和范围。
间接拘束他人身体的方式:这类方式相对较为隐蔽,不是直接对他人身体施加物理强制,而是通过其他手段使他人的行动自由受到限制。比如,以威胁、恐吓等精神强制的方法,让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从而不敢自由行动。例如,威胁被害人如果离开特定区域就会对其本人或其家人的生命、健康造成伤害,被害人出于恐惧心理而不敢离开。另外,利用特定的环境限制他人自由也属于间接拘束方式,如将他人锁在一个没有出口的建筑物内,虽然没有直接对其身体进行捆绑等强制行为,但由于所处环境的限制,被害人无法自由离开。还有通过控制他人的交通工具等方式,使他人无法正常出行,也构成间接拘束他人身体的非法拘禁行为。
总之,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的行为方式,只要达到了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程度,都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