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验期满犯新罪不构成累犯。

要判断缓刑考验期满犯新罪是否构成累犯,需要先明确累犯的构成条件以及缓刑的性质和特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特别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而缓刑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根据《刑法》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构成累犯的前提是“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而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这意味着犯罪分子并没有实际执行原判刑罚,不符合累犯所要求的“刑罚执行完毕”这一条件。所以,即使在缓刑考验期满后犯新罪,也不构成累犯。

例如,甲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内,甲遵守规定,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的一年有期徒刑不再执行。之后甲又犯新罪,此时甲不构成累犯,因为其之前的刑罚并没有实际执行,不满足累犯的构成要件。

缓刑考验期满犯新罪是否构成累犯行为(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