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去做伤残鉴定需要携带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有效的诊断证明、工伤认定决定书、身份证明材料以及其他可能要求的材料。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是必不可少的材料。这是启动伤残鉴定程序的重要文件,可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官网下载或到其办公地点领取,需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工伤情况等内容。
有效的诊断证明也非常关键。它是医疗机构出具的能够准确反映工伤职工受伤情况和病情的材料,一般包括病历、检查报告、影像资料等。病历应详细记录受伤时间、受伤部位、治疗过程等信息;检查报告如X光片报告、CT报告等能直观显示受伤部位的损伤程度;影像资料则为鉴定人员提供更直观的参考依据。
工伤认定决定书是确认职工所受伤害属于工伤的重要凭证。只有经过工伤认定,才能进行后续的伤残鉴定。这份决定书是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作出的。它明确了职工的工伤性质,是伤残鉴定的基础材料之一。
身份证明材料同样重要,通常是居民身份证。它用于证明申请人的身份信息,确保鉴定过程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此外,根据具体情况,可能还需要其他材料。例如,如果职工有职业病,可能需要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如果存在劳动关系争议,可能需要提供劳动争议仲裁决定书或法院判决书等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
在准备材料时,要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如果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可能会影响伤残鉴定的进度和结果。建议提前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咨询详细的材料要求,以便顺利完成伤残鉴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