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和同居存在多方面区别,在法律性质上,无效婚姻本质是违法婚姻,同居是不具有法定婚姻关系的共同生活状态;在法律后果上,无效婚姻自始无效,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且可能照顾无过错方,子女适用婚姻中父母子女关系,同居财产按一般共有处理,子女抚养参照婚姻关系但有区别;在构成要件上,无效婚姻有明确法定情形,同居则无特定构成要求。
二者法律性质不同。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以及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它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是违法的婚姻状态。而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共同生活在一起,它只是一种不具有法定婚姻关系的生活状态,并不必然违法。
法律后果差异明显。无效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而同居关系解除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在子女抚养方面,无效婚姻中所生子女适用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同居所生子女虽然在法律地位上同样受保护,但在实际处理抚养等问题时,可能在一些细节上与婚姻关系中子女有所区别。
最后,构成要件不同。无效婚姻有明确的法定情形,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况才会被认定为无效。而同居并没有特定的构成要件要求,只要男女双方未结婚而共同生活即可形成同居关系,它的形成和结束相对较为随意,不像无效婚姻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