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伤认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时,有相应的救济途径。首先是行政复议程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自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在申请行政复议时,需要准备好相关的材料,如行政复议申请书、工伤认定决定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等。行政复议机关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在受理后的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其次是行政诉讼程序。如果选择行政诉讼,也有时间要求。通常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在行政诉讼中,法院会对工伤认定的事实、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法院的判决结果可能维持原工伤认定决定,也可能撤销原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认定。
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当事人都要积极收集和提供能够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例如,能够证明受伤情况与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等。通过合法的途径和充分的证据,来维护自己在工伤认定方面的合法权益。这两个途径为不服工伤认定的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救济,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公正的处理。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