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有效成立需具备主体合格、在规定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内容与要约一致、方式符合要求等条件。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其有效成立具有以下必备条件。
主体合格: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是向特定人或不特定人发出的,只有受要约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作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才构成有效的承诺。例如,甲向乙发出购买某商品的要约,只有乙或乙授权的人作出的同意出售该商品的表示才是有效的承诺,其他人作出的同意表示不构成有效的承诺。
在规定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如果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比如,甲在要约中明确表示乙需在 10 天内作出答复,乙若要使承诺有效,就必须在这 10 天内将承诺送达甲。若超过规定期限,可能构成新要约。
内容与要约一致: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例如,甲要约以 5000 元的价格购买乙的一台电脑,乙回复同意出售,但价格要 5500 元,这就属于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乙的回复不构成承诺,而是新要约。
方式符合要求: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例如,甲向乙发出购买某种货物的要约,并表明乙直接发货即视为同意,那么乙直接发货的行为就构成有效的承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四条
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