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解除劳动合同,若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但如果女职工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法定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赔偿。
一、法律对女职工孕期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条规定的是无过失性辞退,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等情形;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是经济性裁员。这意味着在女职工孕期,用人单位不能以这些理由来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在女职工孕期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用人单位可合法解除的情形虽然法律对孕期女职工有特殊保护,但并非绝对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女职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如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等,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女职工在孕期要了解自身的合法权益,遇到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要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用人单位也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保障女职工在孕期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