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检察院退回公安意味着案件存在一些问题,可能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能是案件的程序方面存在问题,需要公安机关进行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检察院退回公安补充侦查是一个较为常见的环节,有着特定的法律意义和目的。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是检察院退回公安最常见的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在实践中,可能存在证据链条不完整、关键证据缺失、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等情况。例如,一起盗窃案件中,虽然有嫌疑人出现在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但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其实施了盗窃行为,也没有找到被盗物品。此时,检察院就可能将案件退回公安,要求公安机关进一步收集证据,如查找被盗物品的去向、询问更多的证人等,以查清案件事实,确保证据确实、充分。
程序问题:除了实体方面的问题,程序方面的瑕疵也可能导致检察院退回公安。例如,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可能存在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的情况,如非法搜查、非法扣押等。根据法律规定,对于通过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如果存在程序问题,检察院会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如果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相关证据可能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补充侦查的次数和后果: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如果二次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体现了法律对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和防止超期羁押的重视。
检察院退回公安补充侦查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程序,其目的在于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保障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