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存在多种不能取保候审的情况,一般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等情形。

从可能实施新犯罪的角度来看,如果司法机关有证据或合理理由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再次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通常不会对其取保候审。例如,犯罪嫌疑人是惯犯,有多次盗窃犯罪记录,此次又因盗窃被抓,且在被羁押期间仍流露出对盗窃行为的向往,表现出再次实施盗窃犯罪的倾向,这种情况下就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关于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像涉及恐怖活动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的暴力犯罪等案件。例如,犯罪嫌疑人参与恐怖组织,有计划实施爆炸等恐怖袭击行为,一旦将其取保候审,就可能对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所以不会对其适用取保候审。

当存在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时,也不能取保候审。比如在一些经济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与同案犯有密切联系,有可能在取保候审期间与同案犯串供,或者威胁证人改变证言,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为保证案件的顺利侦查和审判,不会允许其取保候审。

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情况也较为常见。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曾威胁过被害人、举报人或控告人,表明其有实施打击报复的意图,为保障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不会对其取保候审。

最后,企图自杀或者逃跑也是重要因素。若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有过自杀未遂的行为,或者有迹象表明其准备逃跑,说明其不具有遵守取保候审规定的自觉性,司法机关为防止其逃避法律制裁,不会给予取保候审。总之,取保候审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以确保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的安全稳定。

在什么情况下不能取保候审(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