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一般存在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情节特别严重、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等情况不能办理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不能办理取保候审的情形未作出明确的列举式规定,但从取保候审适用条件的反向角度可进行判断。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常不能取保候审。这是因为若有证据表明其有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对社会安全存在潜在威胁,为保障社会秩序和他人安全,不适合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例如,犯罪嫌疑人在之前的犯罪过程中表现出强烈的犯罪欲望和惯犯特征,且在被侦查期间仍有继续实施类似犯罪的迹象,这种情况下就难以获得取保候审。
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也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至关重要,一旦嫌疑人有引发这些方面危险的现实可能性,如恐怖活动犯罪嫌疑人可能继续实施恐怖袭击,危害公共安全,就不能让其处于相对自由的状态。
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不能取保候审。证据是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的关键,若嫌疑人有破坏证据、干扰司法程序正常进行的可能性,为保证司法活动的顺利开展,不能对其取保候审。比如嫌疑人有能力且有迹象试图威胁证人改变证言、销毁关键物证等。
另外,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一般也不予取保候审。这类情况表明犯罪情节较为严重,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较大,为防止其逃避法律制裁和继续危害社会,通常不会给予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