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时,对于1至4级工伤员工,需按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同时要处理好后续的工伤保险待遇保障问题。
一、确认赔偿项目 1至4级工伤员工通常已经享受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前期待遇。在公司注销时,主要涉及到后续的保障和一次性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员工被鉴定为1至4级伤残时已按规定支付,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虽然1至4级工伤员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但在公司注销这种特殊情况下,可能需要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过不同地区对于1至4级伤残员工在公司注销时是否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规定有所不同。一般来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为了保障工伤员工后续的医疗需求。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于1至4级员工已退出工作岗位,通常不存在再就业问题,多数地区不涉及此项赔偿,但也有个别地区有特殊规定。
三、后续工伤保险待遇保障 公司注销后,要确保工伤员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长期待遇的落实。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这些津贴会根据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四、清算流程 公司应在注销前对工伤员工的赔偿进行清算。首先要与工伤员工或其家属进行沟通协商,明确赔偿方案。然后按照相关规定和协商结果,从公司的清算财产中优先支付工伤赔偿费用。如果公司存在欠缴工伤保险费等情况,要及时补缴,以保障工伤员工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将员工的工伤保险关系进行妥善处理,确保员工后续能够正常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