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摔伤工地不管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还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在工地摔伤而工地方面不管时,有多个途径可进行投诉和维权。
首先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的职责是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在工地摔伤属于劳动过程中的伤害事件,劳动监察部门有权对工地所属单位是否依法保障劳动者权益进行调查。他们可以责令用人单位依法处理工伤事宜,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和赔偿。例如,若工地没有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劳动监察部门可督促其补缴费用,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也可作为投诉对象。工地发生摔伤事故,可能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如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管。他们会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调查事故原因,判断工地是否存在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如果存在,会对工地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并要求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用于解决劳动纠纷。劳动者可以向其申请仲裁,要求工地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在仲裁过程中,劳动者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医疗记录、事故证明等,以证明自己与工地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受伤的事实。仲裁委员会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裁决。
最后,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会依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进行审理,作出公正的判决。通过法律程序,劳动者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工地给予合理的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