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主要鉴定伤残的类别、等级、误工护理营养时限、护理依赖程度、伤病关系等内容。
伤残类别是鉴定的基础内容。它主要区分是工伤导致的伤残、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残,还是其他意外伤害形成的伤残等不同类型。因为不同类别的伤残,适用的鉴定标准和赔偿依据有所不同。例如,工伤适用《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而交通事故等一般人身损害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伤残等级鉴定是伤残鉴定的核心部分。它是根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伤残等级通常分为十个等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比如,颅脑损伤导致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可能会被鉴定为一级伤残;而肋骨骨折 6 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 2 根以上,肋骨骨折 4 根以上并后遗 2 处畸形愈合,则可能被鉴定为十级伤残。
误工、护理、营养时限鉴定也十分重要。误工时限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护理时限是指因伤导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护理的时间。营养时限则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这些时限的鉴定结果对于计算赔偿金额中的误工费、护理费和营养费有重要意义。
护理依赖程度鉴定是确定伤者在生活中需要他人护理的程度。护理依赖分为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这关系到伤者后续护理费用的赔偿。
伤病关系鉴定是判断损伤与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在一些情况下,伤者本身可能存在原有疾病,而此次损伤可能会加重原有疾病的症状或者引发新的问题。通过伤病关系鉴定,可以明确损伤在后果中的参与度,从而合理确定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4.1
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4.2
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前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