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房产过户需要携带的材料主要有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地产权利证书等,此外根据不同情形还可能需要其他特定材料。
基础的材料是必不可少的。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这是办理过户登记的基本申请文件,需要准确填写相关信息。申请人身份证明也十分关键,对于个人而言,需提供身份证;若是企业,则要提供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房地产权利证书是房产产权的重要凭证,它证明了房屋的归属和基本信息。
除了上述基础材料外,不同的情况还需要额外的材料。如果是通过购买取得房产进行过户,需要提供已公证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若该合同是合法生效的外文合同,还必须同时提交中文译本。
若房产存在抵押情况,还需要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因为在抵押状态下,房产的处置受到抵押权人的限制,必须获得其同意才能进行过户。
如果是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的房产过户,需要提交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这些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是办理过户的重要依据。
若房产存在共有情况,无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都需要提交共有人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因为共有房产的处分需要经过全体共有人的一致同意。
另外,如果是政策性住房(如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过户,可能还需要提交相关的批准文件和补交土地出让金等费用的证明。这是因为政策性住房的交易受到一定的政策限制,需要符合相关规定才能过户。
总之,买卖房产过户涉及的材料较多且根据具体情况有所不同。在办理过户前,建议提前向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咨询,确保准备齐全所需材料,以顺利完成房产过户手续。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