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需到一方户籍所在地办理,不能在外地直接办理。诉讼离婚若满足一定条件可在外地办理,一般是向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然后按法院程序进行。
首先来看协议离婚。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也就是说,协议离婚不能在外地办理。双方需要携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等材料,前往相应的婚姻登记机关。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当事人是否自愿离婚、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是否协商一致等。经过冷静期等规定程序后,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而诉讼离婚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可以在外地办理。如果被告在外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有稳定的住所等,该地可视为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原告可以向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起诉时,原告需要向法院提交起诉状,起诉状应包含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如请求判决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财产分割等)、事实与理由等内容。同时,还需提交相关证据,如结婚证、身份证、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等。
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和相关材料后,会进行立案审查。立案后,会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并确定开庭时间。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需要就各自的主张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法院会根据庭审情况和相关证据,对是否准予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作出判决。如果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还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总之,外地离婚办理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和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