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医疗事故鉴定不服,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再次鉴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对医疗事故鉴定结果不服时,有以下途径可以处理。
申请再次鉴定: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当事人若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希望申请再次鉴定,需在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 15 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者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省级医学会作出的鉴定为最终鉴定。在申请再次鉴定时,要准备好详细的理由和相关证据,以支持再次鉴定的诉求。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不经过再次鉴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对首次鉴定结论提出质疑,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重新鉴定。在诉讼中,要注意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如病历、诊断证明、检验报告等,还可以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
其他途径:还可以向相关的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投诉,反映对鉴定结果的不满和质疑。卫生行政部门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同时,也可以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第三方调解机构申请调解,通过调解来解决纠纷。在整个处理过程中,要保持理性和冷静,按照法定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