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中只有医疗事故罪,并没有医疗技术事故罪这一罪名。二者本质区别在于医疗事故罪是因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需承担刑事责任;而医疗技术事故是因限于当时医疗水平等技术原因引发,一般不涉及刑事责任。

从法律定义来看,医疗事故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有明确规定,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而医疗技术事故并非严格法律概念,通常是从医学专业角度提出,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当时的医疗技术条件限制、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

在构成要件方面,医疗事故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包括在医疗机构从事对病人救治、护理工作的医生和护士等。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里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存在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心理态度。客观方面要求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如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并且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而医疗技术事故主要强调技术因素,比如当时的医疗设备、技术手段无法达到准确诊断或有效治疗的水平,医生在操作过程中并无违反诊疗规范的故意或重大过失。

在法律责任上,对于医疗事故罪,一旦认定成立,根据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医疗技术事故,一般通过民事途径解决,医疗机构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但相关医务人员通常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例如,在某些罕见病的治疗中,由于医学对该疾病的认识和治疗手段有限,即使医生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仍可能出现不良后果,这种情况多被认定为医疗技术事故。

医疗事故罪与医疗技术事故罪的区别是什么(0)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