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医疗事故罪与非罪的界定需从多方面考量。要判断是否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以及该行为是否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同时,要区分医疗事故与医疗意外、并发症等情况。医疗意外是难以预料和防范的,并发症在某些情况下也不可完全避免。准确界定两者,对于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一、刑事医疗事故罪与非罪如何界定
刑事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而判断是否构成此罪需从以下几个方面界定。
1、主体方面
构成刑事医疗事故罪的主体必须是医务人员,包括在医疗机构中从事对病人救治、护理工作的医生和护士等。如果主体不符合这一要求,就不能构成该罪。例如,医院的后勤人员因操作不当导致患者受伤,一般不构成医疗事故罪。
2、主观方面
医务人员必须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主观过错。这里的严重不负责任表现为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比如,医生值班时擅离职守,延误了对危急患者的救治;护士不按照规定核对药品信息,给患者用错药等。
3、客观方面
必须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并且该行为造成了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如果虽然有不负责任的行为,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就不构成犯罪。例如,医生开错了药,但及时被发现并纠正,未对患者造成实质性伤害,这种情况一般不构成刑事医疗事故罪。

二、如何区分刑事医疗事故罪与医疗意外
医疗意外是指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了不良后果,是医务人员难以预料和防范的。区分刑事医疗事故罪与医疗意外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
1、主观过错
刑事医疗事故罪中,医务人员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主观过错;而医疗意外中,医务人员主观上没有过错。例如,患者对某种罕见药物过敏,在用药前按照常规进行了皮试,但皮试结果显示正常,用药后却发生了严重的过敏反应,这种情况属于医疗意外,医务人员不存在主观过错。
2、预见可能性
对于刑事医疗事故罪中的危害后果,是由于医务人员违反规定导致的,本应可以预见和避免;而医疗意外的发生是难以预见的。比如,某些疾病的罕见并发症,在现有医学知识和技术条件下,无法提前预知和防范。
3、因果关系
刑事医疗事故罪中,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而医疗意外中,不良后果与医务人员的行为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例如,患者在手术过程中突发心脏骤停,经检查是其自身潜在的心脏疾病所致,与手术操作本身无关,这就属于医疗意外。
三、刑事医疗事故罪与医疗并发症的区别
医疗并发症是指在医疗过程中,患者发生了现代医学科学技术能够预见但却不能避免和防范的不良后果。与刑事医疗事故罪有明显区别。
1、可避免性
刑事医疗事故罪中的危害后果是由于医务人员的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的,本是可以避免的;而医疗并发症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可避免的。例如,一些大型手术可能会出现感染等并发症,虽然医生采取了预防措施,但仍有可能发生,这种情况不属于刑事医疗事故罪。
2、注意义务
在医疗并发症中,医务人员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而在刑事医疗事故罪中,医务人员违反了注意义务。比如,医生按照规范进行了手术操作,但患者还是出现了难以避免的并发症,这不属于犯罪行为;但如果医生在手术中违反操作规范,导致患者出现并发症,就可能构成刑事医疗事故罪。
3、责任认定
对于医疗并发症,一般不认定医务人员有罪;而对于刑事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例如,在治疗癌症过程中,化疗可能会引发一些并发症,只要医生合理告知并采取了必要措施,就不构成犯罪。
准确界定刑事医疗事故罪与非罪,对于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在实际生活中,还存在很多复杂的情况,如如何判断医务人员的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的程度,医疗意外和并发症的界限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何更精准划分等。如果您在这方面有法律疑问,可以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