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期间工资发放一般不可以扣绩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这里的“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受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绩效通常属于工资福利待遇的一部分。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从法律的立法本意来看,设置停工留薪期制度,就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在受伤治疗期间能够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使其安心养伤。如果单位在工伤期间扣发绩效,实际上是降低了工伤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这与法律规定不符。
不过,若绩效的发放与职工实际的工作成果、出勤等直接相关,而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确实未实际参与相关工作,且单位有明确的绩效管理制度,该制度经过了民主程序制定并向职工公示,其中明确规定了在这种情况下绩效的处理方式,那么可能会存在一定的争议。但即便如此,这种制度也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果工伤职工认为单位扣发绩效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通过与单位协商、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