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放弃康复,赔偿项目一般仍按照正常工伤赔偿标准来确定,主要包括医疗费用、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津贴(若构成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但康复费用不再赔偿。
在工伤赔偿中,即使工伤职工放弃康复,医疗费用的赔偿是基础部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这部分费用的赔偿不受是否放弃康复的影响,只要是因工伤产生的合理医疗费用都应得到赔偿。
停工留薪期工资也是重要的赔偿项目。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若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构成伤残等级,还会涉及到伤残方面的赔偿。比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标准根据伤残等级不同而有所差异,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以此类推。对于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然而,由于工伤职工放弃了康复,康复费用这一项便不再包含在赔偿范围内。康复费用通常是用于工伤职工进行康复训练、恢复身体功能等方面的支出,若职工自行决定放弃,就不能再要求这部分赔偿。总之,工伤赔偿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需要依据具体的工伤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最终的赔偿金额和项目。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