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雇佣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可从主体、从属性、合同形式等方面判断。劳动关系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较强从属性且多为书面合同;雇佣关系主体可为自然人等,从属性较弱;劳务关系主体广泛,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一、主体方面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用人单位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同时包括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而雇佣关系的主体范围较为广泛,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形成雇佣关系,雇主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劳务关系的主体则更具广泛性,双方可以都是法人、自然人或者一方是法人一方是自然人。
二、从属性方面劳动关系具有较强的从属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雇佣关系中,雇员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也要接受雇主的指挥和监督,但这种从属性相对较弱,雇主一般只关注雇员的工作成果。劳务关系中,双方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提供劳务一方自主安排工作,按照约定完成工作任务,接受劳务一方一般不进行过多的管理和干涉。
三、合同形式方面劳动关系一般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法律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有详细的规定。雇佣关系通常以口头或书面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对其规范相对较少。劳务关系的表现形式也较为灵活,既可以是书面合同,也可以是口头约定。
四、保障方面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在劳动者发生工伤、患病、失业等情况时,劳动者可以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雇佣关系中,雇主一般不承担为雇员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雇员的保障主要依赖于双方的约定和民事法律的保护。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一般自行承担风险,接受劳务一方通常不承担提供劳务者的社会保险等保障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