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约定女方迁出户口但女方不迁出,可先尝试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有多种应对办法,如寻求公安部门协助、依据协议追究女方违约责任等。
当遇到这种情况,友好协商是较为优先的解决方式。可以与女方心平气和地沟通,了解其不迁出户口的原因,尝试通过协商达成新的解决方案。毕竟双方曾有过婚姻关系,好聚好散,以和平的方式解决问题对双方都有利。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考虑向公安部门咨询。根据部分地区的户籍管理规定,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公安部门可以协助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例如,有的地方规定,离婚后一方拒不迁出户口,另一方可以持原户口簿和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公安派出所应依据相关法律文书,按照分户、立户的规定予以办理。
另外,如果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女方有迁出户口的义务以及不迁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那么可以依据协议追究女方的违约责任。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女方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户口迁出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等违约责任。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依据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进行判决。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户口迁移问题本身一般不具有可强制执行性,但对于违约责任的判决是可以强制执行的。也就是说,法院可以通过执行程序要求女方支付违约金等经济赔偿,以此促使女方尽快迁出户口。同时,在处理这类问题时,要注意保留好相关的证据,如离婚协议、沟通记录等,以便在需要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