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结束检察院重新取保,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前的取保候审措施到期后,检察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仍然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决定对其再次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一般来说,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当之前的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司法程序可能还在进行中,案件仍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此时,检察院会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侦查进展、证据收集情况等。
如果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例如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等,就会决定重新对其取保候审。重新取保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新的取保候审期间,仍需遵守相关规定,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等。
检察院重新取保并不意味着案件的最终结果,案件仍会按照法定程序继续推进,检察院会根据进一步的审查情况,决定是否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