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工承揽合同违约金,法律并未作出具体数额或比例的规定,当事人可自行约定。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此外,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若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应继续履行。
在加工承揽合同中,违约金是保障合同顺利履行的重要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这体现了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双方可以根据具体的交易情况和预期损失来确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式。
当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这是为了充分补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确保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例如,承揽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交付加工成果,给定作方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而定作方与承揽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明显低于实际损失,此时定作方就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增加违约金。
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同样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这是为了防止违约金的约定成为当事人获取不当利益的手段,体现了公平原则。至于“过分高于”的判断标准,司法实践中通常会结合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进行考量。
另外,即便违约方承担了支付违约金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应当继续履行。比如在加工承揽合同中,承揽方延迟交付加工物并支付了违约金,但定作方仍要求承揽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加工物,承揽方就有义务继续履行交付义务。总之,加工承揽合同违约金的规定旨在平衡合同双方的利益,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和稳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