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离婚判决书丢失可以到作出判决的法院进行补办。
法院离婚判决书是证明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重要法律文件,如果丢失了不必过于担心,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处理。要明确应该前往作出该离婚判决的人民法院进行补办。之所以要到原判决法院,是因为只有该法院保存着与该案件相关的完整档案材料。
当事人需要准备好相关的身份证明材料,一般来说,携带本人的身份证即可。这是为了让法院能够确认查询人的身份,确保档案查询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到达法院后,要找到法院的档案管理部门。不同法院对于档案管理的具体办公地点可能有所不同,可以向法院的导诉台或者工作人员咨询档案管理部门的位置。向档案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说明来意,表明自己是该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并且离婚判决书已经丢失,申请查阅并复印该案件的判决书。
工作人员在核实当事人身份无误后,会根据提供的案件信息,在档案系统中查找该离婚案件的判决书档案。找到后,会为当事人复印判决书,并在复印件上加盖法院档案管理部门的印章。加盖印章后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另外,现在很多法院也提供线上查询和下载判决书的服务。当事人可以通过法院的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按照指引进行注册和登录,然后在相关的案件查询模块中查找自己的离婚判决书,并进行下载打印。这样的方式更加便捷,节省了当事人前往法院的时间和精力。
总之,法院离婚判决书丢失后,有多种途径可以进行补办,当事人应及时采取措施补办,以便在需要证明婚姻状况时能够顺利提供相关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