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达不到级别,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停工留薪期的一般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这是一个基本的时长限制,目的是在保障工伤职工治疗和康复时间的同时,也兼顾用人单位的合理负担以及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
特殊情况的处理。如果工伤职工的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停工留薪期,不过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也就是说,停工留薪期最长可以达到24个月。这里强调了要经过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这是为了保证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合理性和公正性,防止随意延长。
停工留薪期的确定依据。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时长并非随意确定,通常会结合工伤职工的受伤部位、治疗情况以及医疗机构的意见等来综合判断。例如,一些轻微的工伤,可能经过较短时间的治疗和休息就能够恢复工作,那么停工留薪期相应就会较短;而对于一些较为复杂的伤情,可能需要较长时间的康复过程,停工留薪期就会适当延长。
期满后的处理。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