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的合同未盖章,需先明确未盖章的原因及合同的效力状况,再根据不同情况处理。若合同已实际履行且符合解除条件,可通过保存相关解除证明后正常销毁;若涉及争议或可能的法律风险,应妥善保存。
在处理未盖章的解除合同之前,要先判断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所以,即便合同未盖章,但如果双方已经实际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合同依然可能是有效的。
如果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且双方就合同解除达成一致,这种情况下,首先要保留好能够证明合同解除的相关证据,如双方的解除协议、聊天记录、邮件往来等,这些证据可以证明双方已经就合同解除达成了共识。在保存好这些证据后,对于未盖章的解除合同,可按照公司的档案管理规定或个人的文件管理习惯进行处理。一般来说,如果没有后续的法律风险或其他特殊需求,可以将其作为普通废弃文件进行销毁,例如粉碎处理或在符合环保要求的情况下进行焚烧。
然而,如果未盖章的合同存在争议,比如一方认为合同未成立或解除程序不合法等,那么就不能随意处理该合同。此时,需要妥善保存该合同以及与之相关的所有材料,包括履行合同过程中的各项凭证、沟通记录等。这些材料在后续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中可能成为关键证据。如果涉及到诉讼等法律程序,这些证据将有助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总之,对于未盖章的解除合同,要根据具体情况谨慎处理,以避免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