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资料不全时,需要先明确缺少的资料类型,然后有针对性地进行补充。如果是可短期内补齐的资料,应尽快收集;若难以立即获取,可考虑申请延期举证或寻求相关部门协助开具证明。
在离婚诉讼中,资料不全是较为常见的问题。首先要清晰知晓缺少哪些资料。通常离婚诉讼所需的基本资料包括结婚证、身份证、起诉状等。如果缺少结婚证,可能是结婚证遗失或被对方藏匿。若遗失,可以持本人身份证到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开具婚姻登记证明,该证明具有与结婚证同等的证明效力。要是被对方藏匿,可以尝试与对方协商拿回,协商不成也可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开具证明。
对于身份证,若丢失,需前往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临时身份证或补办正式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在有效期内同样可以用于诉讼。而起诉状方面,如果内容不完整或格式不符合要求,应按照法院的规范重新撰写。要包含原被告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等内容,确保条理清晰、逻辑连贯。
若缺少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破裂、财产状况、子女抚养等方面的证据资料,比如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病历等。对于聊天记录,要及时进行截图、保存,最好能进行公证以增强证明力;银行流水可以携带本人身份证到相关银行申请打印。如果涉及到一些由单位或其他机构保管的资料,如对方的工资收入证明、病历档案等,自己无法获取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由律师持调查令前往调取。
如果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确实无法收集齐全资料,可以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准许。总之,遇到离婚诉讼资料不全的情况,要冷静应对,积极采取措施补齐资料,以保障离婚诉讼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