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事故理赔案件中,法院诉讼费一般由败诉方承担,但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在车辆事故理赔的司法实践中,诉讼费的承担遵循一定的规则。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是基本原则。这是因为败诉方在案件中被判定未支持其主张,从公平角度出发,由其承担诉讼费用是合理的。例如,在车辆事故中,若一方车主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赔偿损失,经过审理后法院判决起诉方胜诉,那么通常情况下败诉方需要承担此次诉讼的全部费用。
然而,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胜诉方主动表示愿意承担诉讼费,法院也会尊重其意愿。这可能是出于多种原因,比如胜诉方考虑到与败诉方的关系,或者为了尽快了结案件等。
当出现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情形时,法院会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当事人各自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例如,在车辆事故理赔案件中,原告主张被告赔偿10万元,但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6万元,此时法院会根据双方的责任比例、证据情况等因素,合理分配诉讼费用。
对于共同诉讼的情况,若多个当事人作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参与车辆事故理赔诉讼且败诉,法院会依据各当事人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来决定其各自承担的诉讼费用。比如在连环撞车事故的理赔诉讼中,多个车主作为共同被告,法院会根据每个车主在事故中的责任大小等因素,确定他们各自应承担的诉讼费用数额。总之,车辆事故理赔案件中诉讼费的承担并非绝对固定,需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来确定。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