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金额巨大的判刑需要根据不同情形判断。如果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一般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对于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情况,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这种情形下,一般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例如,国家工作人员甲挪用公款350万元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就属于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且数额巨大,会面临相应刑罚。
若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巨大”。通常也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比如,国家工作人员乙挪用公款520万元用于投资股票等营利活动,就符合此情形。
同时,如果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这里的“不退还”,是指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并且,在司法实践中,“情节严重”也是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比如挪用公款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也可能会加重处罚。总之,挪用公款金额巨大的判刑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