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不让对方看孩子,可先尝试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对方协助自己行使探望权。若对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裁定,可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目的在于保障子女能够与父母双方保持一定的接触和交流,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长。
当遇到一方不让对方看孩子的情况时,第一步应该是双方进行友好的协商。因为通过协商解决问题,能够避免对孩子造成更大的伤害,同时也有利于维护双方相对和谐的关系。双方可以就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具体事项进行沟通和约定,尽量达成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
如果协商无果,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需要向法院提供相关的证据,比如离婚协议书、法院的离婚判决书等,以证明自己享有探望权。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一般来说,法院会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探望时间、方式等。
若对方仍然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裁定,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这里的强制执行主要是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此外,如果在探望过程中发现对方的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比如存在暴力倾向、有不良嗜好等情况,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法院经审查认为情况属实的,会依法作出中止探望的裁定。当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