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和解和谅解在法律性质、适用范围、参与主体、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区别。和解更强调双方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解决纠纷,具有法定的程序和法律效果;谅解则侧重于被害人对犯罪人的宽恕态度,更多体现为一种主观意愿表达。
从法律性质来看,刑事和解是一种正式的法律制度。在我国,刑事和解是在司法机关主持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活动。它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而刑事谅解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它主要是指被害人或其家属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的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行为,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示宽恕、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或从轻处理的一种意愿表达,更多是基于道德和情感层面。
适用范围不同。刑事和解主要适用于特定的公诉案件,即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刑事和解程序。而刑事谅解的适用范围相对宽泛,几乎适用于所有的刑事案件,无论案件性质、罪名和可能判处的刑罚如何,只要被害人愿意,都可以表达对犯罪人的谅解。
参与主体有差异。刑事和解的参与主体较为广泛,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同时司法机关在整个和解过程中起到主持、审查和确认的作用。和解协议的达成需要在司法机关的监督和指导下进行,以确保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而刑事谅解主要涉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虽然在实践中,司法机关也会对谅解情况进行了解,但它不像刑事和解那样有司法机关深度参与的法定程序。
最后,法律后果不同。达成刑事和解后,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而刑事谅解虽然也会对量刑产生影响,但它通常只是法官在量刑时酌情考虑的一个情节,并不像刑事和解那样具有明确和法定的从宽幅度和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