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执行之日和判决生效之日存在明显区别。判决生效之日是指判决产生法律效力的时间点;判决执行之日是指实际开始执行判决内容的时间点。二者在时间先后、法律意义和对当事人的影响等方面均有不同。
从时间先后顺序来看,通常是先有判决生效之日,再有判决执行之日。一般情况下,一审判决在上诉期(民事案件上诉期为 15 天,刑事案件为 10 天)届满且当事人未上诉,或者二审判决作出时,判决即生效。而判决执行之日则是在判决生效之后,法院或相关执行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开始实施判决内容的时间。例如,在民事赔偿案件中,判决生效后,可能还需要给义务人一定的自动履行期限,若义务人未自动履行,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后才会进入实际执行阶段,此时才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之日。
从法律意义方面分析,判决生效之日意味着判决具有了确定力和拘束力。当事人不能再就同一事实和理由进行上诉,必须按照判决内容履行相应的义务或享有相应的权利。而判决执行之日则是将生效判决的内容付诸实践,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得以真正实现。例如,在刑事案件中,判决生效后确定了被告人的罪名和刑罚,但只有到判决执行之日,被告人被送往监狱等执行场所开始服刑,刑罚才开始实际执行。
对当事人的影响也有所不同。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就需要为履行判决做准备,如果不履行可能会面临法律后果,如被强制执行、承担迟延履行金等。而到判决执行之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开始进入实际兑现阶段。对于权利人来说,开始有望实现自己的权益;对于义务人来说,则需要实际履行判决规定的义务。如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判决生效后,败诉方可能会考虑筹集资金准备赔偿,而到判决执行之日,败诉方就要将赔偿款实际支付给胜诉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