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履行义务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担保人之间能否相互追偿需要分情况来看。
如果担保人之间约定了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那么在其中一个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是可以按照约定向其他担保人进行追偿的。这种约定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例如,甲、乙、丙三人作为担保人共同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他们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若其中一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其他两人按照一定比例分担相应份额,那么当甲承担责任后,就可以依据该约定向乙和丙追偿。
如果担保人之间没有约定相互追偿,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此时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这是因为这种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的签字等行为,表明各担保人之间存在共同担保的意思表示,法律基于公平原则赋予了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
然而,如果既没有约定相互追偿,各担保人也不是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向其他担保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各担保人之间缺乏共同担保的意思联络,不能当然地认为他们之间存在相互追偿的权利义务关系。
综上所述,担保人履行义务后能否向其他担保人追偿,关键在于是否存在约定以及各担保人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具体情况。担保人在提供担保时,应当谨慎考虑相关事项,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