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与欠款在法律上存在多方面区别,借款一般是基于借贷合同关系产生,欠款则可能基于多种原因产生;两者形成原因、证明力、诉讼时效计算起点有所不同。
形成原因不同。借款主要是因借贷行为而产生,是出借人将一定数额的款项借给借款人,双方通常会明确约定借款金额、用途、利息、还款时间等内容,这种关系较为单一和明确。例如,甲向乙借款 1 万元用于购买设备,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这就是典型的借款关系。而欠款的形成原因较为复杂多样,它可能基于买卖、租赁、劳务、侵权等多种法律关系。比如,丙卖给丁一批货物,丁未按时支付货款,此时丁就对丙形成了欠款;或者戊因侵权行为导致己遭受损失,需要赔偿己一笔费用,在未支付前也构成欠款。
证明力不同。借条是借款关系的直接证据,它能清晰地表明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和款项交付的事实。一般情况下,持有借条基本就能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而欠条虽然也能证明欠款事实,但它不能直接表明欠款的来源和基础法律关系。比如,仅凭借一张欠条,很难判断是因为买卖、借款还是其他原因产生的欠款,还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来综合认定。
诉讼时效计算起点不同。对于借款,如果约定了还款期限,诉讼时效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还款,但要给借款人合理的准备时间,从出借人主张权利而借款人拒绝还款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对于欠款,诉讼时效的计算相对复杂,一般从欠款形成之日起计算,但如果有约定还款时间,则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