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签合同需要注意合同条款的完整性、工作内容与岗位的明确性、薪资福利的具体规定、劳动保护与条件的约定、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的设定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的问题。
要关注合同条款的完整性。一份完整的劳动合同应包含《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如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这些条款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基础,缺一不可。
工作内容与岗位的明确性也十分关键。合同中应清晰地写明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和工作职责。明确的工作内容和岗位可以避免用人单位随意调动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职责,保障劳动者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也能在发生纠纷时作为重要的依据。
薪资福利是劳动者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合同中要明确工资的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以及奖金、津贴等福利待遇的发放标准和方式。对于加班工资、年假、病假、婚假等假期的规定也应在合同中明确体现,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劳动保护与条件的约定同样不可忽视。合同中应明确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如工作环境、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等。这关系到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劳动者应享有的基本权益。
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的设定需要仔细审查。要明确合同是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还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以及试用期的时长和试用期的工资待遇。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的长短与劳动合同期限相关,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延长试用期。
最后,要关注违约责任的规定。合同中应明确双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责任,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约束双方的行为,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