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员工自动离职,工资应按照其实际出勤天数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进行结算。

在法律层面,工资的及时支付是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对于试用期员工自动离职的情况,这一规定同样适用。只要员工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就有义务支付相应的工资。

工资结算的具体方式通常是根据员工的实际出勤天数来计算。例如,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月工资为3000元,每月按30天计算(为方便计算,不考虑法定节假日等复杂情况),员工实际出勤15天,那么其应得工资就是3000÷30×15 = 1500元。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有些用人单位可能会以员工自动离职给单位造成损失为由克扣工资。但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在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且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所以,用人单位不能随意以自动离职为由克扣员工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试用期自动离职员工的工资,员工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可以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最后,若对仲裁结果不满意,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总之,试用期员工自动离职后,其工资应依法依规进行结算,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试用期员工自动离职工资怎么结算(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