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案件办案流程主要包括提起自诉、立案审查、开庭审理、作出判决等环节。

首先是提起自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诉时效期限内,可以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诉。书面起诉的,应提交刑事自诉状;口头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笔录,出具收据,并由告诉人签名或盖章。自诉状或者告诉笔录应当包括自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身份信息,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具体内容,以及具体的诉讼请求。

接着是立案审查。人民法院会对自诉案件进行审查,主要审查是否属于自诉案件范围、是否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等。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立案受理,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之后进入开庭审理阶段。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会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自诉人、被告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庭审过程中,自诉人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可以进行辩护,双方可以进行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终结后,审判长会按照自诉人、被告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最后是作出判决。人民法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有罪判决或无罪判决。如果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对于已经审理的自诉案件,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当记录在卷;对于自诉人要求撤诉的,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确属自愿的,应当准许。若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刑事自诉案件办案流程(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