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分居两年对方不同意离婚,可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解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来判定是否准予离婚。
当面临分居两年但对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时,诉讼离婚是可行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要确定管辖法院。一般情况下,是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需要准备相关的材料。主要包括起诉状、结婚证、身份证、相关证据等。起诉状应包含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即请求判决离婚等)、事实与理由(阐述分居两年等情况)。证据方面,要能够证明夫妻分居已满两年且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例如,双方签订的分居协议、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居委会或物业开具的居住证明、双方的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
然后,向法院提交上述材料,法院会进行立案审查。若符合立案条件,会予以受理。之后,法院会安排调解,这是离婚诉讼的必经程序。如果调解无效,法院会进入审理阶段。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陈述来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虽然法律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但法院在认定时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若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会判决准予离婚;若认为感情尚未破裂,可能会判决不准离婚。如果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原告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况下,六个月内不得再次起诉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