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和公司在设立依据、法律地位、投资者责任、决策机制、利润分配和税收政策等方面存在区别。
设立依据不同,合伙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设立,该法对合伙企业的设立、运营、解散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公司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公司法为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提供了全面的法律框架。
法律地位不同,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它是一种契约式的经营组织,其民事责任由合伙人承担。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相分离。
投资者责任不同,在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而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决策机制不同,合伙企业的决策通常由合伙人共同协商决定,每个合伙人在决策中都有一定的话语权,决策方式相对灵活。公司的决策则由股东会、董事会等机构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决策过程较为规范和严格。
利润分配不同,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更加注重合伙人之间的约定和协商。公司的利润分配则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或股份比例进行,相对较为固定。
税收政策不同,合伙企业本身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在取得公司分配的利润时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存在双重征税的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