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即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遗嘱受偿。
在遗产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中,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是两种不同的处分财产的方式。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它是一种双务的民事法律行为,强调的是扶养人与遗赠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它是单方法律行为。
从立法目的来看,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优先性。因为遗赠扶养协议的目的在于保障遗赠人在生前能够得到妥善的照顾,扶养人付出了相应的精力和成本来履行生养死葬的义务。如果允许遗嘱优先,那么就可能会使扶养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违背了协议签订时的初衷,也不利于弘扬社会的公序良俗和诚信原则。
例如,甲与乙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乙照顾甲的生活直至甲去世,甲去世后其房产归乙所有。后来甲又立下遗嘱,将该房产留给了自己的侄子丙。在这种情况下,由于遗赠扶养协议的优先性,该房产应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的约定归乙所有,丙不能依据遗嘱获得该房产。
所以,当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发生冲突时,遗赠扶养协议优先受偿,这一规则确保了不同遗产处分方式之间的合理秩序,保障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