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在检察院到法院的时间不固定,一般需要一个月左右,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如果存在补充侦查等情况,时间会相应延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这是一般情况下,检察院处理移送起诉案件的基本时间要求。
特殊情况的延长: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这是考虑到一些案件的复杂性,如涉及众多犯罪嫌疑人、大量证据需要审查、犯罪情节复杂等情况,给予检察院更多的时间来确保案件的审查质量。
速裁程序的时间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速裁程序旨在提高诉讼效率,快速处理一些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的案件。
补充侦查的影响:如果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也就是说,补充侦查会使案件在检察院停留的时间延长。例如,一次补充侦查一个月,二次补充侦查就是两个月,再加上重新计算的审查起诉期限,时间会大幅增加。
总之,刑事案件从检察院到法院的时间受多种因素影响,具体时长需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